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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与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2019-11-06  点击:[]

  一、目的

为了建立平安校园长效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实验室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实验室、科研场所及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主要内容

1.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隐患,是指校园各场所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其科研、教学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

2.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或者投入整改资金低于或等于1000元。

2)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投入整改资金高于1000元低于10000元。

3)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局部或者全部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投入整改资金高于10000元。

3.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学校资产与设备处与相关人员负责隐患排查的指导工作,并对重点部位的隐患进行监控与治理。保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分别对安全隐患治理的相应条件保障负责。

4.各安全责任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间。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对其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进行验收并存档。

5.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等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二级学院各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疫等安全防护设施、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违章违纪、劳保用品、教育培训、检查维修、事故处理等)。安全检查后组织者应将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表,各级管理人员将日常检查记入工作日志。

6.隐患的整改、复查。

1)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令其予以纠正。

2)对在各学院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报至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做出及时整改、纳入计划限期解决等措施。

3)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隐患项目,学院负责人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填入隐患整改回执单报至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者,由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者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参加验收、验证人员在验收验证表中签字确认。经过验收及实施效果验证后,隐患整改工作完成。

4)各级安全检查的组织者负责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

7.学校将科研、教学活动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出租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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