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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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22-03-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校内各单位(部门)以社会服务和支持经营性资产营运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资产租赁、资源服务、对外投资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租赁。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对外有偿使用。

学校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五条  拟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对外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其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方面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进行审核、审批和报备等综合管理;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检查、汇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归口管理,由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使用部门提交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报材料,参与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向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相应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类工作, 并于年末汇总报送综合管理部门。

(三)负责督查落实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宜出租的资产,定期审核其可行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土地等。

(二)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场馆、报告厅等场所。

(四)保卫处:负责除上述归口管理外公共场所等。

(五)上虞分院、兰亭书法艺术学院:负责各独立校区国有资产。

   (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等。

   其它未列入归口管理范围的,按照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具体执行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管理责任,落实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分管领导和实际管理责任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可行性论证,提交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申请; 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做好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负责做好与承租(借)人有关的合同签订、合同履约、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租金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所占(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拟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对外有偿使用。

(一)申报: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根据拟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对外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审批表》。对于影响较大的对外有偿使用事项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1.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内容应包括:

1)拟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状况;

2)拟对外有偿使用用途;
3)拟对外有偿使用期限;

4)招募对外有偿使用单位条件;

5)对外有偿使用底价及确定依据;

6)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支付方式;

7)招募方式等内容。

2.已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在对外有偿使用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对外有偿使用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及招募方式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三)审批: 对于周期在三个月以内且资产价值原值在三十万以下的设备和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场地、房屋等临时性对外有偿业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实施:经批准后,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按批复的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副本等资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一般应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招募,有偿使用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场馆(地)等日常常规性资源服务对外有偿使用由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办理资产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章  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具体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管理。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合同(协议)变更或终止,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对外有偿使用业务档案,同时加强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后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房屋对外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应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部门占用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定期检查。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予以对外有偿使用;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对外有偿使用收入、低价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或签订虚假对外有偿使用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合同收取费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

(五)因预防措施不力造成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以学校名义已签订尚未到期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

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对外有偿使用,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各单位(部门)因需使用学校场地等设施设备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和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学术报告、群体活动、服务大学生创业等公益性、非创收营利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范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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