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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2022-03-30  点击:[]

一、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二、市区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8年底以前租住的公房可继续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出售。

市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为1999年1月1日。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报市房改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本着“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切实制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具体是:

   1)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认定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

   2)根据单位财力(包括原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住房资金),合理核定职工住房补贴;

   3)核定职工工龄住房补贴;

   4)继续按规定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

   5)核定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率。

   四、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按1999年市区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标准控制。

   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在该标准内确定计算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不得突破该标准的上限。

   五、在计算职工现住房面积时,对现租住不可出售公房的部分职工,其现住公房系砖混非成套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的90%计算,系砖木(木)结构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的80%计算;成套房仍按原建筑面积计算。

六、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

上一年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可享受补贴面积*住房补贴比例

市区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为2000元/M2,住房补贴比例为60%,则:

                   =               *可享受补贴面积*60%=600元

 

对于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可同时享受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0.6%×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或面积差)×职工1994年底前工龄之和。

   例:某职工现租住公有住房50M2,1994年底前工龄20年,按规定所在单位同意按70M2标准予计算住房补贴,则该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面积为70M2-50M2=20M2。

1)该职工按99价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为:

*20 M2*60%=12000元

   2)该职工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为:765元/M2×0.6%×20M2×20年(工龄)=1836元。

   合计补贴额:13836元。

   1995年1月1日以后,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不能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七、可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房;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过货币安置;

   有私房(包括继承的私房或通过市场购得的私房和“二手房”)的职工属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对象。

   八、职工住房面积差,是指职工现住房,包括已购买的公房、租赁的公房、已购的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和拆迁优惠购买的公房(不含私房拆迁产权交换)、货币安置住房的面积与单位规定计算住房补贴的标准面积之差。

   九、市区1998、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为2000元/M2、2000年房改售房成本价为765元/M2。今后,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和一次工龄住房补贴的房改售房成本价,由市房改、物价部门每年按规定核定,报省批准后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公布后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十、对199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城市拆迁安置的公房,可继续按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出售。

   十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核定后,职工因职务或职级升迁,可按职工所在单位规定的面积标准,对其新增可享受补贴部分面积,按晋升、晋级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增计住房补贴。原享受面积核定的住房补贴不再重新计算。

   十二、对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既以户为计算单位,又以夫妻各自职级情况分别核定住房补贴,例:一户家庭,现住公房55M2,夫为科级干部,妻为一般职工,夫妻双方单位各以85M2、75M2作为核定该夫妻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那么,99年夫妻各方应得住房补贴额:

夫方:85M2-55M2=30M2

补贴额=2000元/ M2 *60%*30M2=18000元

          2

妻方:75M2-55M2=20M2

补贴额=2000元/ M2 *60%*20M2=12000元

          2

   十三、职工因购买、翻建、新建、大修自住房(以下简称购买)和离、退休时,可提取已核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具体办法是:

   1)凡具20年工龄的职工,可一次提取;

   2)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今后每年按实际发生数冲销,至工龄满20年时结清。职工工作未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四、夫妻有一方已购买过公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离婚后,无房的一方仍应按已享受过实物分房处理。其原住房面积已达到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原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十五、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以按老职工的政策办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以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六、服过刑的无房老职工,与其他职工一样可申领住房补贴,但服刑前的工龄不能计算。

   十七、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酌情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此前死亡的,不再追补。

   十八、职工异地调动工作;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新工作地的规定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到新工作地后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十九、夫妻分居两地工作,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夫妻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二十、对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可按以下规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当离休干部的配偶单位(含无工作单位)不能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以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一方补足。在核定配偶方住房补贴时,有职级的按职级规定的面积计算;无职级或无工作单位的,按一般职工的面积标准计算。

   二十一、各单位在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前,应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作为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依据。职工个人的住房档案,应包括职工配偶及家庭同住人的工资收入、就业状况、职务级别、工龄情况和家庭现有住房情况。每个职工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逐个审查核实后,汇总成册,报市房改办验收后才能核发职工住房补贴。

   二十二、原在企业单位工作的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核发;由于企业亏损而无法发放住房补贴,由企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原分配时属职工居住的公房(含购买的房改房),已将户名转给子女的,仍应按该职工本人已享受过实物分房处理。原分配面积(包括两次或两次以上分配的住房)未达标准的,未达标准部分按规定核发住房补贴;原分配面积超过标准,不再核发住房补贴。

   二十四、一户家庭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和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和享受过货币安置入),夫妻的其中一方为1999年1月1日住房面积未达标准,则按规定面积与实际住房面积的比例,合理核定该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例:某户职工现租住公房60M2,其妻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则该职工之妻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为:[75M2(一般职工面积)-60M2]/75M2×15%≈3%。

   二十五、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的计算,与目前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相同。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1999年控制在15%以内。

   二十六、已领取住房补贴(包括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按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控制,超过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同期同地段商品房价计价。加收的房款纳入政府住房基金,专项用于降低供应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或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十七、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又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一般掌握在15%左右。具体办法:由单位申请,上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十八、经济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亏损企业经批准可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逐步和暂缓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九、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2000年3月底后腾空的公有住房,原则上作为廉租住房,专项用于向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出租。也可按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成新折扣计价或按市评收入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出租。也可按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成新折扣计价或按市评估价向无房职工出售。产权属单位的腾空旧房,且本单位已无租住廉租住房对象,可按省建设厅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由直管公房部门回收,作为解决无工作单位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部门收购单位腾空旧房的资金,可在回收的直管和公房售房款中列支。

   三十一、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

   三十二、廉租住房的租金按市区租赁公房标准租金、结合相应减免政策确定。单位出租的廉租房租金不得低于当年公房租金标准的50%。

   三十三、出租廉租公房,必须由产权单位与廉租住房户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一定。如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已达到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则必须另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已租廉租房必须腾退:租赁期满,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仍未好转,可允许其续租,但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要建立分户档案。并定期对廉租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及时清理,清退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居民、职工。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可直接作为廉租房的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

维养资金不足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按以下渠道列支:住房产权属国家的,在出售公房回收资金或城市住房发展基金中列支;产权属单位的,在单位福利资金或其他资金中列支。

                                     绍兴市住房改革委员会

                                      000年七月十七日

上一条:绍兴市直人才公租房申请细则(绍市人社发〔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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