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配置合理、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安全完整等原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与设备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宏观管理职能部门,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具体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产权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和安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与绩效评估、资产的计价、增加与账务管理、资产报告制度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物质基础。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凡属学校各类资金(学校预算资金、各类科研经费、贷款等)购入的资产以及自制、赠送、无偿调入、盘盈的资产,均列入国有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实体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资产与设备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对土地、房产及其设施、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汇总、清查、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收集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并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负责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和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个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和产权办理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盘活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九条 学校各个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资产与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校园环境设施、树木、校内水域、所属直属部门的设备设施等的管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和其他从事经营的托管资产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
(八)计划财务处:负责对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九)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管;
(十)保卫处:负责对全校资产安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管理;
(十一)元培学院和附属医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学校指导下独立管理所属国有资产;
(十二)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安全、维护管理,并配合和协助职能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登记、报检、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产权登记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与设备处是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的宏观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范围内资产登记、界定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资产与设备处和计财处根据多渠道经费来源和设备建设项目,对全校进行设备经费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与浪费。
(一)各需要配置的的学院和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财力的许可,从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于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前参照当年的经费额度,制订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计划报资产与设备处,由资产与设备处审核汇总后,计划财务处编制设备经费计划方案,学校最后确定设备经费计划,并列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二)经费下达后,各单位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要充分考虑用途和使用效率并详细提出需添置资产的一览表。学校组织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工作。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效率不高的,学校不予编入。一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的,原则上不编入。一年内不能完成采购任务的,原则上不延至下一年度。
(三)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通过各种经费渠道进行设备配置,须向资产与设备处报送月采购计划,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已明确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暂无标准的,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本着效益与节约的原则起草制订相关的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认真及时组织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六章 资产使用和安全管理、资产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物、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必须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安全管理细则,并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切实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招标、安装验收、安全使用、保管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学校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一定时期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并负责汇编归口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与设备处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销账和残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与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对外担保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清产核资: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五)学校内部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使用频率、综合性能、维护成本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从而为学校有效配置、科学管理国有资产提供客观依据。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绩效评估工作,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和性质,从多方面入手,制订出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学校对同类国有资产进行配置、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使用频率:指该设施被使用的频率,如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等;
(二)综合性能:指使用者在使用过后对该设施综合性能的客观评价;
(三)维护成本:指维护该设施在一定时期内需要投入的人财物成本;
(四)社会效益:指运行该设施在一定时期内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如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科研成果出产率的提高,行政办公效率的提高等;
(五)经济效益:指运行该设施在一定时期内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办学成本的降低,经营性资产的增值等。
第九章 资产的计价、增加与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的计价 购入、调入的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具体计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资产的增加
(一)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三)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成立论证和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四)国有资产购建活动中,应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五)国有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乙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三十七条 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学校建立账目登记制度,记录全部国有资产,并实现计算机管理,以便随时查对。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账相符,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物相符。
(二)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国有资产账簿和卡片:1、财务部门设置、登记国有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2、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国有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国有资产卡片。
(三)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国有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四)国有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五)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国有资产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09〕9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